农村的荒地怎么管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农村个人开的荒地村里要收回,可以吗、

别处COPY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荒地归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开荒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开垦的荒地能否继续耕种?

云南省陆良县某村农民张某来信说;上世纪80年代,我在村边的国有土地上进行了开垦,种植作物。面积共12亩。一直耕种到2005年。由于我的子女外出打工,2006年我只在已经开垦的土地的边缘种植了零星作物,开垦土地闲置了一年。2007年邻居李某见我的土地没有人耕种,就将土地进行了平整,准备耕种,我知道后就前去阻止。我认为虽然我撂荒了一年,但对该土地仍然有使用权。李某不同意,认为那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是村里的土地,谁都有权利种。请问,这块土地我已经种植了多年,生地早已经变成了熟地,我是否能继续耕种这块土地?
答: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开垦荒地有助于农民增收,有助于增加耕地面积。《土地管理法》对开垦荒地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发未经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张某开垦的荒地能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要看该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考虑其已经连续多年耕种的事实,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取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必须拆除吗


广东省丰顺县某村农民陈某来信说:我村农民王某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以未经批准和不符合规划的理由,提出要强行拆除已经建的部分房屋。请问,王某可否通过缴纳罚款继续施工?是否确实要拆除?另外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自行拆除吗?
答:《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宅基地审批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般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因此未经批准,土地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地改变用途,建设农村住宅。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承包地改变用途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不能通过罚款的办法,将非法行为合法化,通过罚款补办手续;二是法律没有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强制拆除权。如果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银行能否出卖抵押企业的厂房


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某村一位干部来信说:我村有一个乡镇企业,曾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后来,该乡镇企业经营不好,效益不佳,不能偿还贷款。农业银行为此将该乡镇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以抵押的厂房折价偿还所欠的贷款。最后经法院判决,认为抵押有效。农业银行准备出让该厂房,但由于该企业占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厂房还未卖出。据国土资源局的人说,集体土地是不能抵押的,法院的判决有问题。请问,法院的判决有依据吗?农业银行能否出卖该企业的厂房?
答:《物权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其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也同时抵押。因此该抵押是有效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曾经发过一个通知。该通知明确,法院裁定予以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根据这一规定,农业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实现厂房的转让。


我把现住房子卖了还能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吗


辽宁省瓦房店市城关镇某村一位姓陆的农民来信说:我们村位于县城近郊区,目前有不少城里居民到我们村打听能否到我们村里来买房。有人告诉我,城里人不能到农村买房;还有的人说,许多地方已经放开了城里人到农村买房。最近市里放开了宅基地申请,我想把我的房子卖了再申请一处宅基地,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
答: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是一种福利性的保障。《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它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日前刚出台的国务院文件中要求,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综上所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城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如果农村村民将自己的房子出卖后,也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户口迁出能收回承包地吗


辽宁省兴城市某村民问:我弟弟当年大学毕业,分到市里一家中学当老师。现在村主任以我弟弟“农转非”、户口已迁出为由,要求我家将我弟弟的那份承包地交回,或者按年向村里交承包费。请问,村里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村里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家庭承包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的承包。这种方式的承包实行“按人分地,按户承包”的原则,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以农户(家庭)为承包方发包,并且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方也可以收取承包费。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弟弟的承包地是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如前所述,家庭承包实行“按人分地,按户承包”,既然作为承包方的你家仍然在村里,村里就不能仅因个别成员的迁出要求收回承包地或收取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除此之外,发包方一律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也不能要求缴纳承包费。你弟弟个人户口迁出本村,显然不属于应当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因此,村里要求收回承包地或收取承包费的做法是不对的。(本组问答由乡村论坛回答)

合作社红利怎么分?

——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问答

江西省兴国县农民王某来电话问:今年,我出资加入了我们当地的脐橙销售合作社,我家种的脐橙也由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往外地,请问我能从合作社分到多少红利?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财务制度的完善是作为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的前提,也是保护成员利益的基本要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专门设立了“财务管理”一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和结构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定,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要求。
法律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公开制度,便于成员通过成员大会等方式对本社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监督。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中对资金的需求不同,因此是否提取公积金,由章程规定或者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确定。法律没有强制性的法定公积金要求。如果提取了公积金,应当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同时,公积金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年度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为了明确界定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法律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将该成员对本社的出资,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账户中。设立成员账户一是作为成员参与本社盈余分配的依据,二是在成员资格终止时返还财产的依据。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交易量返还与按照出资分配的界限。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形成的可分配盈余办法应当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其中,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为依据比例返还于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基础,并将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关于农村四荒地承包年限政策如下: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指出,四荒地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指出,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
1999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指出,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和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指出,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 我国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该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第45条规定:采取以上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47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假如一年可以回两三趟家里的话,是可以种植淮山的,也可以种植树。种植淮山很简单,种下去没有时间的话不用管理就可以挖出大条的淮山来。首先我们要考虑种植时间,要科学种植淮山才会好吃也比较大根质量自然也好了。种植淮山一般是清明节前后种植,刚好碰上节假日可以回家休整一下土地就种起来了。准备淮山种子,然后将土地稍微修整一下,挖出泥土垒和排水沟,将种子浅埋在泥垒块上。因为淮山的生长能力很强,借助大自然的水分和泥土养分就可以生长,所以不需要施肥也不需要浇水。

淮山发芽周期很短,种下去几天基本上都可以齐芽了,四月前后种植等到来年一月份左右既可挖出淮山。管理淮山只需要在苗生长得茂盛的时候在泥土垒上每一棵淮山苗旁插上棍子或者树枝让淮山苗向上生长,这样可以使得淮山质量更加好。如果有背靠山的荒地就更加好,可以顺着山脚下的土种一排,那样的话淮山可以有足够地方长苗。挖淮山的时候则需要细心耐心和力气,要用到锄头和撬子,开凿出一个口子,慢慢将淮山拿出来,尽量保证不要弄伤淮山可以保存更久。

农村地区的耕地,荒地和沟等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拥有管理权,这是有法律规定的。涉及土地确权问题,农民应明白土地是集体所有的,私自的开垦是一种违规行为。如果村集体没有收回的话,那么也是无权干涉的,

可以种点特色作物啊,也可以弄成农场一类的,国家现在扶持这些,还可以退耕还林

有背靠山的荒地就更加好,可以顺着山脚下的土种一排,那样的话淮山可以有足够地方长苗。

  • 82年荒山荒地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答: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
  • 现在农村土地搁荒很严重,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吗?
    答:要知道土地资源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一旦大量土地资源被闲置,将影响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影响农村土地改革事业的开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因此,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提高农村居民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严禁闲置贫瘠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机关和个人闲置、荒地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放弃耕种...
  • 农村荒山荒地承包规定
    答:一、承包经营权的确定 农村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对荒山荒地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当明确界定,并依法登记。农民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承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对农村开荒地如何规定
    答:荒沟、荒山等荒地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发包。经依法承包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村集体同意的开荒地,应当返还给村集体。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 农村有很多土地都荒废了,该怎样利用这些土地?
    答:如何有效利用农村的荒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垦荒地肯定需要一些费用,更好地利用这片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让土地体现其价值也可以为乡村振兴做出一些贡献。不影响土地的性质,不影响农村的各种规则,不破坏土地的生态,不给别人带来不好的影响,这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何有效利用?最好根据土地的性质...
  • 农村开荒的土地用途是什么?
    答:农村个人开荒土地使用规定有: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在确权发证范围内。经村集体认可、过半全体村民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签订承包合同即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交由当事人耕作,但不予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
  • 怎么解释“耕地抛荒”?如何能够有效的去执行?
    答:所以之前的农村,很多老农一年四季都是精力充沛,把最好的粮食挑出来交给国家,然后留够一家人的口粮,把一部分余粮卖掉补贴家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给农村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即便如此,在全国耕地没有剩余的情况下,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仍然不高,农村耕地...
  • 土地确权,私人开垦的荒地怎么处理?
    答:总而言之,个人开垦荒地是不可以的,之前因为特殊原因或是不做好解决,而如今假如擅自开荒得话,是会被惩罚的,这一点大伙儿可获得留意的。现阶段我国的政策方针全是确保农户的利润为基本,而对农户开垦的土壤在土地法中也明文规定,农户可以有着开垦土地的使用权,可是使用权是所属全民所有,一旦农村...
  • 荒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答:法律分析:农村地区荒地归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被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集体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分配,但是如果是村民或者是其他人对荒山荒地进行开发后被征收的,就只有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等是属于开垦者或者是实际使用人的。法律依据:...
  • 有人说农村土地搁荒严重,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弃耕的状况的确有,但并没到明显的程度,无论怎么说,土地资源弃耕对粮食生产安全会出现一定的干扰。现如今国际性粮食作物早已岀现急缺状况,做为大家有着14亿人口数量的强国而言,引起重视是十分必需的。农村土地承包弃耕,原因是多个方面的,有些地区农户为了生计,放下了土地资源,到外边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