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造假问题究竟由哪个部门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党员干部档案有涂改没有造假怎样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原文出自【干部人事档案网】: http://www.muzhiedu.com/index.aspx?lanmuid=85&sublanmuid=708&id=869

  在档案中修改年龄、增删履历、将背景材料整体更改、虚报学历学位证书、虚报所获荣誉证书等,都属于干部档案造假的行为。
  干部档案是记载干部基本信息、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人事档案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其具有的原始性、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然而,档案造假在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几乎成为公开的秘密,一些“能人”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各种不正当利益。遏制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最根本的是,要把档案造假纳入反腐工作之列,严查严打档案造假之人和事,对于档案造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原文出自【干部人事档案网】: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 的原则,或是由人事局和监察局联合受理和核查,或是由组织部和纪委联合受理和核查。

  • 全国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什么用的
    答:全国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主要是审核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
  • 假档案查出来怎么处理
    答:处分为以下几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单位档案审查学历是本科前面的专科是假的怎么办
    答:2. 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处理来进行纠正。3. 如果情节较重,则可以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限制提拔使用等手段进行处理。4. 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考虑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更为严厉的措施。5. 如果干部人事档案中的造假行为涉及违纪,应由...
  • 全国干部档案专项审核表是干嘛的
    答:全国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主要是审核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
  • 全国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 什么级别
    答: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 干部档案清查结束了吗
    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调取原始户籍材料、学历学位认证、物证鉴定等方式,调查核实了64.5万人的信息;针对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问题,补充完善了2549万份材料,集中解决了档案中存在的问题,对审核中发现的干部档案造假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净化了干部队伍风气。
  • 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会开除工作吗
    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会开除工作;一、档案造假,属于采取欺骗的一种手段在骗取公司对你的一种信任,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二、对于你的这种行为,公司是可以给予辞退的;
  • 档案里有假资料怎么办
    答:其中,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2、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3、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
  • 干部档案审核发现问题及处理办法
    答:只有全套学校学习材料,才能证明毕业证书没有造假。问题:干部档案中缺《干部三龄两历确认表》。解决方法:对新提拔的干部发放《干部三龄两历确认表》,填好后,对照档案中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工作经历进行审核, 《干部三龄两历确认表》信息填写正确并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后归档...
  • 年近八旬的老干部因档案被单位造假并达成死档,不能办理退休。多年来...
    答:可以,劳动仲裁要申请,法院也要起诉,可以找法律援助,收集证据 起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