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法律是不会对仪容仪表这么细致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这不符合法律一般性和确定性的特点。不过,粗略的规定还是可以找到的——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对于这种问题建议你找一找地方政府或者教育部门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性的规定,这么详细的问题,一般能在这种政策性规定里面找的到。另外个人感觉,作为教师,在仪容仪表这一块只要做到简单、大方、朴素就可以了吧。比如说:不化浓妆、不着奇装异服、不留怪异的发型等等。总之,中规中矩的就好吧!师范嘛——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祝好!!!

《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实施这项制度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教师按公务员对待,享有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形成双向选择、各具相应权责的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与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结成的一种以行政权力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两大特点:(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不是由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为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决定其权利和义务。(2)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不对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相对人一方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而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关系产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取决于法律双方主体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约束较少。(3)此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等的。而实行教师聘任制,就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约合同,借助于教育法规来明确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教育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自身发展权。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师任命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并非管理的主体。而在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当更加广泛:(1)建议权,即教师有权对于教学及行政事项提供革新意见。并通过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辅导会议等来实现。(2)报酬权,即教师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抚恤、保险等权益及保障。(3)进修权,即教师有权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及学校交流活动。(4)结社权,即老师有权参加教师组织并参与其他依法令规定所举办的活动。(5)申诉权,即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的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害其权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诉。(6)专业自主权,即教师教学及对学生辅导,依法令及学校章则享有专业自主权。(7)拒绝权,即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教师可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8)其他依法应享有之权。[1]

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对等性。教师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一系列义务,诸如遵守聘约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维护学生隐私权的义务等。我国《教师法》虽然已颁布实行,但其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无明确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待于详细而规范的法律行为落实。学校管理机构与教师之间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对教师在教育...
  •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 对教师法治教育内容有哪些?
    答:对教师法治教育内容如下:1、法律基础知识教师需要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刑法、劳动法、教育法等,以及与教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2、教育法律法规教师需要了解和遵守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3、学校管理法律法规教师...
  • 教师依法执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主要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
  • 我国实施教师职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答: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
  • 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下:(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
  • 取消教师带薪寒暑假与我国哪个法律的哪个规定是对立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法律依据,取消教师带薪寒暑假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是对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囯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法律全文
    答:(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
  • 国家对教师道德道德标准是什么需要遵守国家什么法律法规
    答:《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比如: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
  •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