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这个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的分工,治安大队不能办理刑事案件,执法职能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由刑警大队或者经侦大队办理。

您好!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种案件)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3种案件)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四.侵犯财产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3种案件)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14种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种案件)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 违规制造、销售枪 支案(刑法第126条)
  3.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3种案件)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四.侵犯财产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3种案件)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14种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呢。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 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组织卖淫案 等。  

公安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办理,除了贪污贿赂犯罪、监狱内容内部的犯罪,军队内部的犯罪(以前铁路内部的犯罪由铁路警察 现在合并了。)
根据我国法律,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属于侦查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有侦查权。如人民检察院不仅对它所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侦查,而且在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时,也有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权力。

治安部门就只能管治安,如果接手是刑事案子,立即转给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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