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2002)

一、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任用辞退、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方面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教师工作。”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三、第九条修改为:“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四、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行署)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行署)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工资全额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不能完全教育教学任务,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七、删去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的支付,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教师工资中集体统筹部分,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予以保证。除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外,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行‘乡征、县管、教育用’的管理办法,首先保证民办教师集体统筹部分的工资发放。”八、删去第三十条:“民办教师应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九、删去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岗位培训。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落实。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同时,发挥中小学校对本校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作用。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学技能训练、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新任教师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他类教师培训时间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第十二条 在职中小学教师可参加教育教学特殊需要的应急、短期等其他类型的培训。其他类型的培训由教育进修院校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第十三条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育,经批准可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教育。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具体实施,承担培训任务并负责业务管理。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设立、撤并、更名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拓宽经费筹措渠道,保证对教师进修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教师进修院校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教学第一线有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中选拨配备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逐步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的培训教师队伍。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城乡教育费附加的10%安排中小学教育继续教育经费。继续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其他教师保持一致。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省人事部门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使用的继续教育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选定;省内编写的教材,由省师范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二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所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不具备办学条件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办。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安排教师接受继续教育而未安排的或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待遇不予保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具备教师资格、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教师的权利。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教师的工作。第五条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对本校的教师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成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二章 教师资格第七条 教师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幼儿园教师;
  (二)小学教师;
  (三)初级中学教师;
  (四)高级中学教师;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七)高等学校教师。
  成人学校的教师,按前款规定适用相应的教师资格。
  初级中等学校以上教师资格可按学科或专业分类。第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要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指导教师资格的,要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职业中学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专业工人技术等级。第九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在相应级别及其以下的学校任教。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受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认定本校人员的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有一年的试用期。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的申请、考试等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已经任教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通过进修培训,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教师资格,否则调离教学岗位。第三章 教师职务和任用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举办的学校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型及其所承担的任务予以确定。
  其他学校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省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度。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
  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重视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采取措施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骨干和中青年教师。第十九条 教师培养与培训所需经费,按教师工资总额2%的比例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保证。
  每年应从城乡教育费附加中提取10%以上用于教师培训。
  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办学者负责。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侵占、挪用教师培训经费。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第二十条 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负责考核。
  高等学校教师的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自行规定并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实施时间是
    答:1994年。根据搜狐查询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经过八年的酝酿和修改,最终在1993年10月31日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的颁布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该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教师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指导学生、评价学生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
  • 新教师法是不是不实施了
    答:新教师法并没有停止实施。了解,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并且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教育部已经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也在积极回应,表示要加快推进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的时间
    答:1994年1月1日。根据查询中国人大网官网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人大常委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什么规定_百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 新教师法2024能实施吗
    答: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于那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
  • 新教师法2023年能正式实施吗
    答:教师法职称修订2023年不一定会实施的教师法修正案现在只是公布出来供全体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提出修改方案,有关部门把这些意见和修改方案综合起来,根据情况,该修改的地方修改然后还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这个时间是不好把握的恐怕得几年的时间。新教师法2023年不一定能正式...
  •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答:法律分析:1、口诀:8606义务六,一个通过一个修;91未保来设立,06修订07行;93教师喜通过,94开始来实施;95教育09改,2015又修订;02学生无伤害,10年纲要已到期。2、教育类法律颁布的具体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