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6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指出,企业在制定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劳动安全和卫生,租赁或承包单位也需在合同中包含相关条款。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十二条强调了定期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的重要性,新录用人员和操作新设备的职工必须经过合格培训才能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操作证。


第十三条规定,新建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验收,需劳动、卫生、消防等部门参与,确保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生产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存储需有严格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动火作业需审批,危险物品生产单位需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至十九条关注职业病防护,包括从业前健康检查、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的治疗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需符合安全标准,电气线路和设备需定期检查维护,危险设备需定期检验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强调了安全卫生防护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设计和使用,以及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管理部门对违章施工的严格管理,以及建筑企业必须遵守施工程序,执行安全规程。


第二十七至三十条则涉及事故隐患的处理、经费投入改善劳动条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扩展资料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