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做题:结合实际,论如何正确行使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帮忙作题;结合实际谈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教师权力的资源

  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组织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制度性资源是教师权力(这里指实然权力)的首要资源。一般认为,“领导权力的渊源存在于外部组织体系和体制之中,而不是来自于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教师在实践中的权力往往是作为权利的派生物而形成的。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教师权力的制度性资源。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根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中与学生有关的有以下两条(其余略):

  a.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从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所具有的权力来看,相对于丰富多采、千变万化的班级生活来说,这两条法律实在是有点太过笼统了,当然也为教师的实然权力的产生提供条件。教师可以为着一个良好的目的------传授知识,选择不良好的手段,而不去计较手段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以至忽略了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们对传统师生关系模式的认同,是教师权力的第二个外部资源。学生家长为了使学生通过教育实现社会升迁的目的,不惜把自己的权力转交于教师,从而强化了教师“管束”学生的意识。

  二、制约教师权力影响力的因素

  教师的权力是社会赋予的,权力的渊源存在于外部组织体系和体制之中,因此教师权力的这种外部资源也成为制约教师权威的基本前提。外部资源对于每个教师是相同的,而不同的教师其权力对于学生的影响力却各不相同。因为教师权力影响力主要决定于教师自身的因素以及学生方面的因素。教师自身的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知识 :对学生来讲,教师乃是知识的化身。因此教师拥有知识所赋予他(她)的权力。另外,在班级中,每个学生所具有的兴趣、爱好不同,对于教授与自己的兴趣相符的教师难免会偏爱三分,这种亲和力将有助于提高教师权力的影响力。

  2.人格:就教育的工作性质而言,一位教师不但应该具备专业权威,而且在人格上也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感召力量,如此才能赢得学生的信赖和信仰。人格是一个多因素的复合体,表现在对人、对事、对已等各个方面,诸如教师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上的果敢、作风上的刚毅等等,对于教师权力的影响力起着或增强或削弱的作用。另外,年龄因素也成为影响教师权力影响力的又一因素,由于师生之间年龄上的差距,使师生之间至少存在长幼之分。从而使教师在师生互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心理优势,这种优势对于教师权力的发挥起着积极的作用。

  3.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

  对于教师来讲,行使其权力的方式不外乎积极和消极两种。奖励和惩罚是教师所具有的权力,尽管教师法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不鼓励乃至反对教师对学生实行惩罚。但由于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也就拥有了对学生的奖惩权力。因此,对

  学生的惩罚现象在教育实践中可以说极普遍地存在着。根据观察,教师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的概率高于以积极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概率。小至语言节奏上的变化、表情上的示意,

  大至明确的批评、谩骂和体罚。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远远不只这些,随着班级情境的不同,教师与学生之间由于长期的互动而达到一致的默契,对情境有着共同的解释,使教师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成为行使其权力的一种表征。但是,“如果教师仅凭法定给予的地位,完全依照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采用独裁的、官僚的权力支配学习,则将流于教师本位主义,师生之间的隔阂愈大,引起学生反感,影响教学效果。”并使学生处于表面服从、向动反对的状态。

  4.教学策略

  教学是教师的基本权力,其他权力都是围绕教学而产生的。当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教学策略(即教学方式)无疑将成为影响其权力影响力的主要因素。

  当我们在分析教学策略时,不妨可以引进领导方式的双因素模式进行分析。斯托格第和沙特尔认为,领导方式就是领导者领导群体去实现目标的行为。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存在两个向量,即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际关系为中心。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把教学过程中的教师当作管理者,学生则成为被管理者(相信这一比喻并不失当),教学策略也相应存在着以两个向量为坐标轴的多种方式。以工作为中心则教学过程中多注重教学目标的达成,以人际关系为中心则教学过程中多注重学生个人的需要。学生的需要可以说是追求降低限制,从课间学生那种欢蹦雀跃的神态中不难得出这一结论。

  教师作为领导者,其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的能力。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教师总是趋于限制学生的自由(学生心目中的自由并不是仅指课堂上可以随时向教师发问等,何况目前学生并没有完全享有这种自由)。尤其是传授知识的任务要受到知识数量的限制,教师必须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任务。问题是能力的因素既可以在学生所要求的“自由”中得以发展,也可以在教师限制学生“自由”的传递知识过程中得以发展。但不同的活动形式更有利于发展不同的能力。因此,追求高效率、高满足度的教学方式总是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只能最大限度地超过于这种完美的方式。这意味着在班级教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必须付出一定的牺牲,这种牺牲或此或彼、或大或小、或远或近。

  当前,素质教育试图在两者的取舍之间找到一种最佳的切合点。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每个教师在课堂上的表现都会存在相当的不同,如果教师能够寻找到一种最大限度地拓宽学生的“自由”空间,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自身能力的教学策略,无疑将受到学生的尊敬和爱戴。

  5.学生方面的因素

  必须承认,使用“绝对的”权力亦即“强制性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尽管教师具有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法定权利,但权力究其实质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其影响力的大小如同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合力一样。教师对学生的作用力与学生对教师的反作用力的合力即是教师权力的影响力。所以,教师权力的影响力不仅受教师自身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取决于学生方面的因素。学生方面的因素包括:

  (1)学生群体的凝聚力

  由于教师原本是作为社会代表而“派”到班级与课堂中来的,因此,从制度上来说,教师班级社会系统中无疑始终有“领导者”的身份同时拥有其“领导者”的权力。教师权力的影响力势必受到被领导者------学生群体势力的制约。所谓“‘学生势力’是用以表达处于教学社会系统中的学生所具有的保护自己、表现自己乃至扩张自己的力量状况。”学生势力的标准即是其群体凝聚力的大小。根据勒温的分析,处于群体中的个体,其行为的“动力总是在具体的个体与具体的情境的关系之中产生的,而就内在力量而言,正是从各种功能系统的关系中形成了个体。”如果学生群体的内聚力强,学生间团结一致,每个学生从同伴那里得到的支持力量就强,对教师的作用力就大;反之,如果学生群体的内聚力小,如同一盘散沙,群体成员从群体内部得到的支持就弱,对教师的作用力就小。

  (2)学生群体的价值取向

  学生群体的内聚力作为影响教师权力影响力的一个因素,起着怎样的作用还要看学生群体的价值观方向。如果学生群体的内聚力高,且与教师行使权力的要求相一致,就会提高教师权力的影响力。反之,则削弱教师权力的影响力;如果学生群体内聚力低,当学生群体的价值观与教师的要求一致时,无疑会增强教师权力的影响力,但由于学生之间缺少合力,其积极影响不如内聚力高的群体作用大。反之,如果群体内聚力低,且群体的价值观与教师的要求相悻时,这时教师的权力影响力将高于教师在面对学生群体内聚力高、但价值观方向与教师要求相修时的权力影响力。

  教师权力影响力的强弱,制约于教师自身的知识、人格、对学生奖惩方式、教学策略以及学生群体内聚力的大小和群体价值的方向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且,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随着儿童父母的高学历化、学习化社会的到来,教师的地位会相对地降低,教师的权威失落感会不由自主地涌来。这也是关于教师权力所达成的共识。”

  三、学生角色的社会规定性

  构成班级社会组织的人格主体包括教师和学生两部分。他们在班级中占有的地位、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

  1.来自剧本的期望------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师生关系是一种以教育任务为中心的“人---人”关系,但在现今的学校教育中,我们却发现,现有的师生关系似乎更倾向于被异化为“人---物”关系。学生在班级中,面对教师时所充当的更多的是趋于物的角色,缺少的是为人的尊严与权利。学生所扮演的这种角色也有其历史的渊源。无论是古代传统文化中过于推崇教师权威的思想,还是近代私塾对学生所实行的体罚制度都成为目前社会上师生关系的一种源流。另外,教师在面对学生时的威严似乎也是在面对社会之不足的一种补偿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与其说学生在班级中履行的是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毋宁说学生更多的是实践着角色行为的另一个方面------社会对自己的期望,尤其是教师和家长对自己的角色期望。

  2.来自观众的期望

  当我们把学生当作演员时,不妨把教师和家长都按观众来对待。“一般而言,学生角色是依照学校规定,奉行学校团体规范和完成学习目标。”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扮演适当的角色。如果学生不服从教师的指导、扰乱课堂纪律。不按规定学习功课,则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维持班级的正常功能、完成教学目标,教师希望学生必须聚精会神,努力用功学习;必须会延缓满足当前的需要和兴趣。由于班级教学任务受教学大纲的限制,且不同的科目一般由不同的教师来担当。因此,教学活动需按顺序排出课程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时间。无论课间玩得如何兴奋,上课铃声一响,必须把精力、注意力转移到课堂中来。否则,将受到教师的批评和指责。

  四、师生关系合理性评析

  从学生的行为特点来看。好动是儿童的天性。儿童的身体必须有场所可以活动、伸展,而当前的教学模式恰恰束缚了儿童的身体。难怪每天必须坐上几个小时的学生一旦束缚解除,就会爆发出阵阵过分的喧哗与盲动。既然他们的体力没有正常地发泄途径,就只能在体内积蓄,一旦机会来临,就会迸发出来。因此在教学方式上。教师应转变专制式的教学方式为民

  主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不要教师一个人说了算,不应以一种单一的标准来评价学生。尽可能为每个学生创造施展自己才华的时间和机会。

  对于教师来说,他们的工作任务是确定的。在课堂活动中,正是这种较强的任务取向,使得师生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强的权威结构。另外,由于师生的角色地位以及知识、年龄、自

  我概念与生活经历等方面的特点,使教师必定居于主导地位。并保证知识由教师(知识高位者)向学生(知识低位者)的传递。有效的课堂教学需要一定的权威。试图取消教师权威的努力是徒劳的。它必将损害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但在师生之间,我们同样需要任务取向上的合作关系,在权力控制与合作平等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切合点。寻求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与平等(主要是在人格意义上的平等),目的并不是取消教师的权威,而是为了使课堂教学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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