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岸线批复程序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谁知道岸线申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我市按照适度分散、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了《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目前依据《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正在开展《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港口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且满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港口的性质、功能及建港岸线的布局。
为确保建港岸线的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码头的建设、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促进港口岸线的科学使用,现就建港岸线利用及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港岸线利用原则
(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在《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前,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港;对港口规划区内不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功能的港口码头建设,未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批准同意的,各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按港区规划投资建设、经营公用性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可根据规划港区的功能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将港口作为可经营项目推向社会,在确保港口码头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岸线使用的申报工作。
(二)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外的现有港口码头,暂时保留,并严格限制发展;确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又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改建。不符合上述规划的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或拆除。
(三)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发展。对于电厂、炼油厂,燃油、液体化工、大型水泥厂等吞吐量大,且以煤、燃油、水泥原料等污染型散货和管道运输的码头,符合相关规划的,必须依法进行岸线使用审批。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厂区临江河段建配套码头。其他类型的企业自用码头,原则上严格控制发展。
(四)对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分别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该类码头设施。
(五)企业自用码头及砂、石建筑材料使用临时岸线是否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由各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海事、水利、航道、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建设,按其原办法执行。
(七)公用性旅游、水上公共交通、船舶垃圾和污油水回收等公用性码头建设,由建设单位征询发展和改革、环保、海事、航道、水利、规划、港航、国土等部门意见后,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分审批。
(八)除上述第三、四、六、七项所列的港口码头外,原则上不允许在规划港区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
二、建港岸线的管理
(一)根据《港口法》和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公告):在规划港区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审批,港口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审批。
建港岸线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港区的功能,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区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由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二)在规划港区外使用岸线建设港口码头设施的,按上述岸线利用原则,由岸线使用单位分别报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消防等部门,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规划港区外,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向当地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同时,分别报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航道、水利、海事、国土等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的意见,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临时岸线使用由当地港航管理机构与临时岸线使用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岸线协议,临时使用岸线年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岸线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使用年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无条件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负责。
对于目前存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使用岸线的情况,各区港航管理机构应于2005年前进行统一清查、登记备案。并通知所有临时岸线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临时岸线的,按上述程序申请临时岸线使用,并签订临时岸线使用协议。
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建港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及相关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四)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当事人,有条件的区可以依据《港口法》,由区政府指定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受理岸线使用申请,并分别转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上述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三、港口码头建设的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建港岸线经批准后,港口码头建设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项目立项。港口码头立项由已取得岸线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按其权限划分及规定进行审批。
(二)设计管理。港口码头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按平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三)项目报建。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向当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报建。
(四)施工、监理招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港口码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必须按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程施工。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企业自检、施工监理和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必须向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申报,并经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六)质量监督。码头、堆场工程质量监督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工程验收。港口工程验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有关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报告报当地交通部门(港航机构)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厅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部、省交通厅负责验收的港口工程,其初步验收工作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联合完成。
2、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港口码头工程验收,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按平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进行验收。
3、港口码头涉及城市建设、航道、水利、环保、海事、消防等专项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在向交通部门�港航部门 申请对港口码头工程验收前,由项目业主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确保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利防护设施、航标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区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港口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港口码头经营管理
在港口码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港航管理机构按照《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第9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对港口经营实施行业管理。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港口码头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危货码头则在此基础上进行港口危货作业资质认可,得到认可的核发《港口危货作业认可证》。未经依法批准的,则由港航管理机构分别根据《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
对临时使用岸线的简易码头,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发出“港口经营管理通知书”,其中“经营期限”与岸线批件一致,不超过一年,超过经营许可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这叫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应该由具有水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相当于港口建设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有标准的深度要求,然后建设单位行文呈报属地的港航局(交通局),最后由交通部批复按照使用文件。十万吨以下通用散杂货泊位由省级交通厅批复即可。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州城市总体规划》、《万州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港口岸线选址。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重庆市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区交委会同区港航局、万州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项目监理、招投标及开工备案。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监理,区交委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向区交通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后,再向区交委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同时,施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影响船舶正常通航的施工作业,还必须申请海事部门进行安全维护。
  (六)工程实施及交竣工验收。施工中,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积极配合施工监理、交通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完工后编制好竣工资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安全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审批的1000吨级以上港口建设项目由市港航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一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由港口经营业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九)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业主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三、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港口经营业主才能进行港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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