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个律师咨询房屋买卖纠纷?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想找个律师咨询房屋买卖纠纷?

根据您的叙述,您已经就10号房的购买达成了一份协议。 这份协议如果认定为认购书则对以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没有约定,您可以找理由不签订买卖合同并不购买该房屋,如果您愿意购买则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就购买事宜进行约定。 其次,该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就房屋交付等必要条款未约定,只要您双方就交付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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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柯大尚诉称,2012年5月2日,买方李大朴与柯大尚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子成交价为一百五十九万元,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想给买方避税,签阴阳合同,要把网签价做成八十五万元,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和纠纷,柯大尚要求以成交价进行网签,结果买方就不买了,没有进行网签。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的父亲李天奇在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场所给了柯大尚五千元定金,在买方决定不买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让柯大尚将定金退给了买方的父亲李天奇。至此,双方买卖合同终止。在买卖合同终止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应该及时主动地将柯大尚的房屋核验在建委网上进行撤销,但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不但没有撤销,并未经柯大尚同意一直将柯大尚的房屋在建委网上对外发布达二年时间。2014年4月,柯大尚再次进行房屋交易时,发现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仍将自己的房子处于房屋核验状态,造成柯大尚无法进行房屋交易。柯大尚找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说不给一万四千元就不给撤销房屋核验。柯大尚给北京市建委打电话咨询能否不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来撤销房屋核验,客服人员说可以本人拿房本和身份证到某区过户大厅撤销房屋核验,但某区过户大厅办事窗口说必须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撤销房屋核验,得到的答复说既然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不给撤销房屋核验,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由于事情比较紧急,没有办法柯大尚就给了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一万四千元,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给柯大尚撤销了房屋核验。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向柯大尚收取撤销房屋核验费用是违反建委有关规定的,其后,柯大尚到北京市建委进行信访,某区房屋管理部门找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调解,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只同意退还柯大尚七千,至此柯大尚还遭受七千损失。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非法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给柯大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赔付柯大尚七千。
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存在,但有些地方有异议,不是买方不买原告的房子,是原告不想卖了,并不是因为签订阴阳合同,不存在阴阳合同的事实,原告信访到建委,不是监管部门强迫我们退款的,是我们协商退款的,有协议可以提交,是原告委托我们办理房源核验,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要是买方不买了,原告不会退还定金,我们做的所有事都是经过原告授权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柯大尚与李大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书,买卖合同约定:柯大尚将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以一百五十九万元出卖给李大朴,李大朴向柯大尚支付定金五千元。居间协议书约定:李大朴拟购买柯大尚的666号房屋,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作为买卖交易的居间方,负责为李大朴、柯大尚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交易,居间服务报酬为两万五千元由李大朴负担。居间协议书甲方处李大朴未填写日期;乙方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盖章处填写的日期为2012年5月2日;丙方柯大尚处填写的日期为2012年5月6日。2012年5月7日,柯大尚委托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666号房屋的房源核验,柯大尚签字的存量房房源核验委托书内容有:在房源核验撤销前,受托人有权发布委托人的房源信息和开展居间经纪活动;房屋所有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原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单方撤销房源核验。2012年5月17日,柯大尚将收取的五千元定金退还给支付人。2014年4月18日,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收到柯大尚支付的一万四千元,同日,柯大尚填写存量房房源核验委托书,委托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相关手续,撤销原因填写为房屋不再出售。
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调解记录内容记载:调解时间2014年5月10日,调解地点某区房管局,调解经过,2014年5月9日,信访人柯大尚和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到房管局进行调解。双方就产生的合同纠纷进行协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退还信访人柯大尚七千整。调解结果,双方达成一致,双方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2014年5月10日,柯大尚收到了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退还的七千。

三、判决如下:
驳回柯大尚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柯大尚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房源核验及撤销房源核验的行为基于柯大尚委托授权产生,不属违约行为。并且在柯大尚委托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房源核验的委托书上已经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撤销房源核验的提示,故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对柯大尚主张的因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没有撤销房源核验导致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柯大尚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就合同纠纷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有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的承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遵守。综上,柯大尚基于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的居间合同关系要求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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