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会议的召开安排。首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在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会议的举行需要达到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这是会议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再由会议审议并通过。


在会议召开前,会议日期和议程建议会提前七天通知所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则可能临时发出通知。提交审议的文件通常在会议开始前五天分发给成员们。


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的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会列席会议,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也会参加。此外,主任会议有权邀请全国和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专业人员列席,法制委员会成员则会在审议法规案和法规解释案时列席。


当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会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听取意见并回答问题。常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出席,除非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事先请假。


扩展资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根据2007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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