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有哪些

(一)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不少于2个月内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仅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
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人权利:请求债务人付款、保有留置物、拒绝或不能付款时将留置物抵债
留置权人义务:在债务人付款后交还留置物

债务人权利:付款后取回留置物
债务人义务:及时付款、拒绝或不能付款时将留置物抵债

留置权法定,约定的留置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扩展资料: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的基础是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多为双务合同,因而留置权所的主债权,是负有交付留置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这一被担保的债权,应是债权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债权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权约定在履行期内不承担利息义务的,则只担保迟延履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有约定违约金的,依约定计算;未约定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

(4)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范围。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要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支出,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一切必须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而是产生于留置权实现之时,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这一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留置权没有包括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发生,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生的基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终体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如果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继续留置,

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没有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在变卖的基础上,确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物占有权、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物的担保范围、留置物变价权、优先受偿权;义务: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的基础是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多为双务合同,因而留置权所的主债权,是负有交付留置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这一被担保的债权,应是债权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债权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权约定在履行期内不承担利息义务的,则只担保迟延履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有约定违约金的,依约定计算;未约定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

(4)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范围。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要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支出,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一切必须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而是产生于留置权实现之时,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这一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留置权没有包括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发生,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生的基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终体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如果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继续留置,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没有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在变卖的基础上,确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义务的违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时,留置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这种返还义务更准确地说,应是人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因为留置权一经消灭,留置权人即为债务人,应负给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即为非法占有,应负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留置权的权利

留置权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其对象是动产。留置权人想要行使留置权,则必须要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

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人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
  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留置物。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留置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保管、运输关系)而享有的占有权,第二阶段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前,拒绝其返还请求,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这种占有权可以对抗债务人,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留置物的所有人。占有留置物既是留置权人的权利也是留置权存续的要件之一。
  (2)收取留置物孳息。留置权人为留置物的占有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用来清偿债务人债务。《物权法》第235规定:“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甲由于外出打工,将一头母牛委托邻居乙保管三个月,约定保管费用共三百元,三个月满后领牛时付款。三个月后,甲没有回乡,托他人帮忙去乙家取牛,但保管费却分文未付,要求等甲年底回乡时再一次付清。此时乙享有留置权,正巧母牛生了一头小牛,这头小牛就是母牛的孳息,乙有权收取小牛,并将小牛充抵为小牛接生所需的费用。
  (3)保管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留置物本属债务人所有,且发生留置的原因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而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4)就留置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编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我国《物权法》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有占有权。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将留置物设置抵押、质押,更不能非法出让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乙未征得甲的同意,擅自强拉着甲的母牛去耕田,结果导致母牛流产,由此所导致的损失乙应负责赔偿。
  (2)按时返还留置物。留置权一旦消灭,留置物的使命完成,债权人应及时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一)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不少于2个月内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仅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 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什么
    答: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有占有权。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将留置物设置抵押、质押,更不能非法出让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
    答:法律主观: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⑴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
  • 保管人有什么主要权利
    答: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验收保管物、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和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保管人的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不使用标的物、亲自保管标的物和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一、保管人有什么主要权利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
  • 留置权中债务人的义务
    答:留置权中债务人的义务消极要件有是指对动产的占有不能因为其因侵权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留置的动产的处置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违背社会风俗习惯,动产的留置和债权人的义务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抵触。留置权的效力对于掌握留置权的债权人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的权利:(1)对债务...
  • 留置权举例子
    答:法律分析: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
  • 企业留置权有哪些条件和权利
    答: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
  • 留置是什么意思?(法律)
    答: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 留置权是债权还是物权
    答:(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
  • 留置权属于什么权
    答: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
  • ...谁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
    答: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留置权人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