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9
水域环境功能分类的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是对应的,地表水分为五类水域功能,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以下五类:
1、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扩展材料:
1、水环境功能区定义
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又称水质功能区,是全面管理水污染控制系统,是维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使用功能而专门划定和设计的区域,通常由水域和排污控制系统两部分构成。
建立水质功能区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水污染控制系统在管理控制上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使水环境质量及各种影响因素的信息得到有效的科学管理。
因此、一个水质功能区应具备以下的内容和要求:
(1)对水域及其排污系统(包括产污、排污、治理到水体的各水质控制断面)的结构及其空间位置给以系统地确定和定量化;
(2)建立起水污染控制系统的污染物流及其信息流的监控手段;
(3)建立起系统内各过程的关联关系以及各种关键信息间加工转换的定量模型和软件。这样,既能满足全面管理水质的需要,又能满足高效率加工转换水质管理信息的要求,以便用尽可能少的基础数据,获得有关水质监测、模拟、评价、预测、控制、规划等信息。
2、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1)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2)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3)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4)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5)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环境功能区划

法律分析: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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