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折旧的规定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固定资产的折旧都有哪些规定呢?

1、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6、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7、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8、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9、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的规定: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一下几点: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4.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
一、折旧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为了简化核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仍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二、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折旧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根据年限平均进行折旧,这种方法优点在于简单,但不能只重时间,不能体现固定资产后期实际耗用的情况。比如,前期不怎么用,而后期用得多,但平均法下就视同一样。
2、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从单位工作量的基础,来计提每期折旧,这种方法弥补了年限平均法不重强度的缺点。但这种方法局限性较大,特别是对某些固定资产无法准确计算出单位工作量,容易受认为因素调整。
3、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3和4属加速折旧法,前期多提折旧,后期越来越少,从而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在有效期内得到补偿。但没有考虑使用强度,单纯认为前期耗用大,后期小。

三、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四、净残值率规定
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固定资产的折旧都有哪些规定呢?
    答:1、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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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
  • 会计法有哪条规定固定资产要记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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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怎么规定的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x0d\x0a(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x0d\x0a(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x0d\x0a(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x0d\x0a(四)飞机、火车、轮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