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土地十年后才动工是否违约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政府征收土地十年后才动工

  除了安置费、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外, 目前征用土农村集体房屋这一块,没有详细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但可参考我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依法给与补偿后,政府可以强行征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如下意见: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征收新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应遵循以下程序:1、拟订、报批征收土地方案;2、公告征收土地方案;3、办理补偿登记;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在对被征土地上的建筑物实施拆迁缺少具体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可参照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民如不自动履行征地决定,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迁走人数达到应迁人数80%以上的情况下,由办事处及村委会对未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排查(家庭人员状况,有无老人,民族)。   (二)按照排查的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会按户向职能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或房产行政部门)申报被拆迁人材料,由职能部门迅速做出裁决,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限期十五日内搬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仍不搬迁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三)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做好医疗救助等准备工作。   (四)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不小于原住房面积)。   (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六)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七)被拆迁人的财物由相关部门监运到指定地点,交给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过程和搬拆的财物均需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绝到指定地点接受财物和签字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因被执行人拒绝接受造成财物损失的,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任。   (八)对被拆迁房屋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付给搬迁补助费。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和主要拆迁实施单位做好信访接待的准备工作。   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违法占地等行为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土地管理部门通过依法调查,可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政府征收土地,一般是作为政府储备土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出让前,还没有土地出让合同,因此没什么约可违。
只有土地出让后,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有动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约定,没按合同约定开放利用土地才算违约。
一般出让合同确定的动工时间为一年,竣工时间为三年。看合同确定是否违约

  除安置费、青苗补偿费、 土补偿费外 目前征用土农村集体房屋块没详细补偿标准参考参考我资料希望帮助   依给与补偿政府强行征用土依据《华民共物权》、《华民共土管理》等律规提意见:   、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征收新村集体土征收土应遵循程序:1、拟订、报批征收土案;2、公告征收土案;3、办理补偿登记;4、公告征补偿安置案5、交付征收土征收土各项费用应自征补偿、安置案批准起3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民集体所土建筑物拆迁属于集体土征收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管理关征补偿安置规定征土建筑物实施拆迁缺少具体操作规范情况参照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进行强制拆迁根据律行政规规定征收集体土农民自履行征决定由土管理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市、县民政府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程遵循程序:   ()迁走数达应迁数80%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未拆迁期限内搬迁未达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进行排查(家庭员状况民族)   (二)按照排查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按户向职能部门(土行政部门或房产行政部门)申报拆迁材料由职能部门迅速做裁决向政府提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政府做责令限期搬迁决定限期十五内搬迁并书面形式通知拆迁逾期仍搬迁由政府责关部门强制拆迁   (三)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应拆除房屋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做医疗救助等准备工作   (四)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向拆迁提供安置用房(于原住房面积)   (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关管理部门、拆迁事代表及具社公信力代表等行政强制拆迁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六)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书面通知拆迁所村委及街道办事处拆迁所村委及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批准机关通知派协助执行街道办事处(居委)、拆迁单位代表现场作强制拆迁证明并由公证部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七)拆迁财物由相关部门监运指定点交给执行强制执行程搬拆财物均需记入笔录由执行员、执行员及其场关员签名或盖章执行拒绝指定点接受财物签字执行员应笔录注明情况执行拒绝接受造财物损失由执行自行承担责任   (八)拆迁房屋实行强制拆迁付给搬迁补助费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信访部门主要拆迁实施单位做信访接待准备工作   主要律依据   《物权》   第四十二条 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律规定权限程序征收集体所土单位、房屋及其产   征收集体所土应依足额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征农民社保障费用保障征农民维护征农民合权益   征收单位、房屋及其产应依给予拆迁补偿维护征收合权益;征收住宅应保障征收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贪污、挪用、私、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管理》   第二条 华民共实行土社主义公制即全民所制劳群众集体所制   全民所即家所土所权由务院代表家行使   任何单位侵占、买卖或者其形式非转让土土使用权依转让   家公共利益需要依土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家依实行土偿使用制度家律规定范围内划拨土使用权除外   《土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案经依批准由征用土所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批准征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用途、范围、面积及征补偿标准、农业员安置办办理征补偿期限等征用土所乡(镇)、村予公告   征用土所权、使用权应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权属证书公告指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补偿登记   市、县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征用土案同关部门拟订征补偿、安置案征用土所乡(镇)、村予公告听取征用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意见征补偿、安置案报市、县民政府批准由市、县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争议由县级民政府协调;协调由批准征用土民政府裁决征补偿、安置争议影响征用土案实施      征用土各项费用应自征补偿、安置案批准起3月内全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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