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3
如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方法如下: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应按照三中全会《决定》和新《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应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建立流转档案,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促进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从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给予优惠政策等方面,鼓励农户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方面,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与国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将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的情况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强化规划的作用,强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从实践来看,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产值倍数的规定,个别甚至开始以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或接近于市场价格进行安置补偿。广东省有些地市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完全脱离了产值倍数做法,代之以土地区位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补偿费,而且不考虑原土地用途。应总结经验,采用市场机制,将征地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按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保证土地征收和使用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三是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针对实践中往往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委会进行谈判,决定征收及补偿等有关问题的做法,应完善协商机制,让农户选派代表直接参加谈判,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在司法程序中,应将司法审查引入土地征收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在解决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时,应增加司法审查,引进法院这个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公开审理,避免政府在此类问题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

因为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扩展资料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
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
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地补偿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延华

一、浙江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浙江省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全省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农村面貌极大改善,农民收入稳步增长,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基础性资源的土地,特别是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可耕资源越来越少,产生了大量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少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因征地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成为当前农村社会中主要的不稳定因素。为了妥善改变被征地农民因失地造成现有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近年来,浙江省在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前提下,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经济发展用地合理需求出发,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征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效缓和了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征地矛盾,推进了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机制,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一)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和最低保护价补偿制度,稳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002年底,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同地不同价等问题,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要求各地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即区片综合价。至2003年底,全省90个市、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以区片综合价为主的征地补偿体系,有47个市、县(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全覆盖,43个市、县(市、区)实行城市规划区内区片综合价与规划区外统一年产值倍数法相结合的补偿体系。同时,为防止地方政府压低征地补偿标准,浙江省建立了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制度,明确规定全省各地征收耕地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1.8万元/亩。

建立了区片综合价和最低保护价补偿制度后,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得到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均在20%以上,全省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达到了2.9万元/亩,区片综合价的平均水平达到了3.1万元/亩。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市、县补偿标准得到了明显提高,如杭州市区的最高补偿标准为21万元/亩、宁波市区为8.8万元/亩、温州市区为8.4万元/亩、杭州市萧山区为11.5万元/亩。

(二)积极推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浙江省于2002年底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5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5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省政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又要求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至2004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市、区)政府全部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地的实施情况,又提出深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各地实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至2007年,全省已有277.94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中有232.73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全省累计筹集保障资金303.57亿元,已有103.50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养老保险金。

在参保资金的筹集上,采取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参保缴费标准总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40%,农民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浙江省各地政府严格按照规定承担了30%的参保资金,部分地方还根据实际提高了政府承担比例,如温州市乐清市由政府全额承担参保资金,杭州市余杭区按50%的比例承担参保资金。

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障制度。嘉兴市建立了“保险型”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享受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障;宁波市、绍兴市等地建立了“保障型”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保障水平,实现保障的全覆盖。

在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上,浙江省各地政府基本都采取了享受水平与缴费标准相挂钩的制度,高标准的享受水平与城镇职工养老金相同,低标准的享受水平按照不低于城镇低保水平确定,并且按照经济增长水平、工资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一般1~2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提高的幅度在10%以上。目前浙江省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享受水平一般在200~500元/月·人,如杭州市为不低于410元/月·人。

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扩大了社保资金来源,浙江省还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保障资金总额10%左右的比例,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充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

(三)积极推行多渠道安置办法,有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就业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逐步提高的关键,为了防止被征地农民出现“失地又失业”的现象,推进再就业工作,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了免费培训制度,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自主创业能力。自2004年以来,浙江省部署了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累计培训农民655万人,培训后实现转移就业187万人。为了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浙江省还制定了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120%的企业,可按招用人数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如嘉兴市秀州区按招工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

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基础上,浙江省还积极探索其他安置办法,主要措施有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等。农业安置主要针对人均耕地较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即通过本村或其他村集体的机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后的新增耕地,以及其他农户同意调整出的承包地,重新安排,给予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留地安置是按征收集体土地的一定比例在城市(镇)规划区留出土地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留地可以自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入股合作开发,因此实际上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另外一种形式。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台州市等地均实行了留地安置,留地比例一般在征收面积的10%左右。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建成标准厂房、综合楼出租,租金收入用于组织内部成员分红,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浙江省下一步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几年来,浙江省通过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初步形成了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政府主导的保障机制、灵活有效的安置机制,各地的征地补偿水平稳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现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得到了有效保障,有效缓和了各种征地矛盾,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由于浙江省人多地少、市县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原因,在征地制度改革进程中,还存在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水平不平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没有实现全覆盖,保障享受水平仍然较低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提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浙江省下一步继续深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健全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和思路。浙江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土地征收制度。

(一)稳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当前,浙江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正在开展征地补偿调整完善工作。为了全面提升征地补偿标准,充分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价值,足额、合理予以补偿,浙江省将再次提高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提高幅度超过50%。2009年,浙江省将全面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浙江省拟出台《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将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作出规定,争取每两年更新一次补偿标准,稳步提高补偿水平,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

(二)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进一步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从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建立保障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立保障转变,从自愿参加保障向全部纳入保障转变,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覆盖。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政府承担参保资金额度,从不低于30%提高到50%。建立起与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享受水平定期调整制度,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加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过渡,稳步提高保障享受水平,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三)探索创新再就业机制

继续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免费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制定鼓励单位和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支持政策,推出更多符合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的公益岗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探索创新被征地农民再就业机制,加快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型。

(四)探索研究新型征地模式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研究探索政府统一的、稳定的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尝试建立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的、市场性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研究建立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协调、相匹配的新型征地模式,在确保公益性建设用地得到满足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征地规模,改革征地制度。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享受发展成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浙江省将认真贯彻中央决策,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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