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国民经济刚刚得到恢复、国家财力还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解决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400多万人的失业问题,救济流离失所的农村灾民,积极安置退伍、转业军人。这些社会保障工作卓有成效地展开,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政务院对条例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对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对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此后,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在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标准。同时,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也努力搞好职工福利,使广大职工得到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这套制度按照社会主义为广大工人阶级提供国家保险的指导思想,以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为基础,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建国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停滞不前。1969年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逐步演变成“企业保险”或“单位保险”。

  总的看来,这些社会保障办法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基本上实行“企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企业承担着全部社会保障费用,并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二是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但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比较多,生老病死全靠国家;三是实行代际转移的现收现付资金筹集方式,没有社会保障资金积累。这些做法显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刘翠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逐步进行改革,到目前社会福利在保障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福利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中不适应的情况表现出强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1.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完善
(1)社会福利企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业内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
就社会福利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职工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此,民政部于199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项改革内容:1.加强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2.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实行下浮20%的优惠。对福利企业所需原材料,由计划和物资部门保证供应。3.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发展创汇产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每年从中募委资金中拿出1/3(1000万元),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贴息。4.重视人员培养和人才开发,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6.强化福利企业管理。包括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搞好营销工作等。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就拿sos村来说,我国目前在天津、烟台、 齐齐哈尔等地建立了sos村,这三地共收养孤儿400余名;再说儿童福利院,诺大北京仅有两所儿童福利院。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另外,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职权义务、收容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除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家没有制定单行法规规范这方面的社会关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缓慢的又一个原因。因此,国家应加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收容人员的条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条件、对有条件的收容人员的司法保护等等,用立法形式促进这项事业发展。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由各地具体举办,各地将筹集来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上缴、留成、使用,为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对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资金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与运行有法可依。但是该办法第六章监督与处罚中三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影响该办法适用的社会效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12月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仅仅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第19条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将会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们对它的支持。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由国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公益活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政府官员外,应该按一定比例吸收社会福利企业、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中群众推选出的代表参加,以强化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监督,使募集来的资金真正发挥它应发挥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产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 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为提高我国假肢生产水平,促进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保障残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残疾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和参与社会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有肢残人755万,他们当中需要安装假肢的约有45万, 需要安装矫形器的约有14万人,合计约60万人。除民政部门直属的40多家国有假肢矫形器生产单位外,还有属于卫生系统、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个体私营的约200 家生产企业。(注:张钰:《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中国社会报》1996年7月17日第2版。)这200 家生产企业中有些不具备假肢业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假肢与矫形器的装配营业执照,开办假肢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假肢和矫形器;还有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产品和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业是为肢残人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特殊行业。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师业务水平,以达到适应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已成为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是顺应假肢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和残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对于控制和制裁假肢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发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据《中国社会报》1997年7月8日报导,民政部将成立“全国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办法”和“考试大纲”,并在年底举行考试。并从明年起将推行注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制度。
2.职工福利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对职工福利改革幅度较大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改过去把住宅作为福利进行无偿分配的制度,而将住宅作为商品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轨道,使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这样会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发生重大影响,最终将改革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住房制度改革将使职工用劳动收入等价交换所需住房,改变过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制度造成的种种弊端,反过来又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国家对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办法也作了适当调整。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基金几经改革,到1954年基本稳定下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当前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提取的办法不合理。目前职工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奖金收入已占到收入总数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数额会很小;新老企业因年龄结构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业,因年轻职工多,工资总额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业则提取得多,这样实际需要与提取额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福利基金提取数额小,因此不能满足职工对基本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例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独生子女补助又从福利基金中开支,尤其是数额庞大的医疗费,挤占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采取把职工福利分为共享和变动两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于生活方面的需要,变动部分用于发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变动部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样,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可保障职工基本福利,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应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医疗费从福利基金中划出去,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津贴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各福利设施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入职工工资,不应再从福利基金中支付。(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页。)
3.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完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从1987年民政部倡导兴办社区服务业以来,社区服务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到1992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11.2万个,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办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纪末,社区服务业要达到如下目标:基本建成条件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规范社区服务业,避免其出现随意性、主观性、不稳性的弊端,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十四家于1993年8月27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意见》对社区服务业的任务、社区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筹措、社区服务价格体系的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引导、指导作用。
但是,《意见》由于过于原则,因此只有指导作用,而没有规范作用,不能真正起到为社区服务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就需要将其中主要内容逐步制定成有约束力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意见》五中规定的“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应对各级计划部门将发展社区服务业资金、劳动力、用地列入当地计划的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司法救济等问题按照社区服务所具有的社会福利性的特点作出于普通服务业要求不同的规定。此外,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价格体系等,也应从它所具有的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特点以及先社会效益后经济效益的开办宗旨出发,作出一些有助于它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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