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资质代办:小微企业享税收优惠常见问题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6
资质代办:小微企业享税收优惠常见问题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一: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4年及以后年度,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规定,包括从事行业范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也就是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收入标准的要求。【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五: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另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综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企业全年月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就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有可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且备案方式较为简化,具体为: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只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微企补助的条件】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额15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含投资人)20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中:一是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经营场所租金、水电运营费用、生产经营设备购置、代账补助等微型企业后续扶持政策;二是具有重庆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人群”,首次创办的从事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和加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县级鼓励类行业,且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并正常经营2个月后,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补助。同时要求,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微型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执行“先照后证”的,也需取得许可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补助。代理记账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将2016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予以延期。为使该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中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所以,有人认为只要在以上期限内实行自主创业的个体经营者或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这种理解不全面。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纳税人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即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优惠政策,且计算每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从2017年1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止。所以,有人认为不论纳税人在什么时候自主创业或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只有在上述期限内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理解不全面。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纳税人享受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是在2016年12月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在2019年12月底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是在2019年12月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在2022年12月底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4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上税款限额扣减优惠,如果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减免税限额不足扣减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扣减。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纳税额为限;实际应纳税额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如果企业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四、如果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既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既适用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属于重复享受。五、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持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六、属于服务型业务范围内的小型企业都可以享受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符合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一: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4年及以后年度,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规定,包括从事行业范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也就是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收入标准的要求。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五: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另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企业全年月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就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有可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且备案方式较为简化,具体为: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只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微企补助的条件】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额15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含投资人)20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中:一是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经营场所租金、水电运营费用、生产经营设备购置、代账补助等微型企业后续扶持政策;二是具有重庆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人群”,首次创办的从事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和加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县级鼓励类行业,且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并正常经营2个月后,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补助。同时要求,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微型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执行“先照后证”的,也需取得许可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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