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2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方向性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教育应当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出贡献。然而,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只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外,人类文化还包括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这些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可以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类文化的长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教育还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成为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团结奋进的深层文化动因。

  公共性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义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从教育的本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来看,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教育活动作用于每一个受教育者,每一个受教育者又将自己的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它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平等性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终身性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试题 一、 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 8、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 事权和财权 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 教育费附加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 义务教育 。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选择题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B、优先发展)。 2、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A、发展教育事业)。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在中国境内定居 C、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5、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有(A、国家机关B、军队C、企业事业单位D、其他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试题一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不收学费、杂费)。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7、(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1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1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7、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1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0、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1、(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3、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4、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5、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生活费) 2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8)章(63)条。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班和(非重点)班。 2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3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X)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X)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X)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X) 6、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X) 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X) 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X)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修订的? 答:2006年6月29日修定。 2十六大提出的新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新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试题二 一、填空题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过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11、凡具有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_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15、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6、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_引咎辞职。 1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_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_的学校(班)。 1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_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年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20、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_开除。 2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22、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_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3、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_微利 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24、国家鼓励教科书_循环使用。 2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判断题 1、学校应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 )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 3、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适龄儿童年、少年免试入学。(√) 三、名词解释(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2、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请写出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答:(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请写出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答:(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六、论述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 答: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不许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楼奕麟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什么的利益
    答:法律分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本质上说是全体人民的利益。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
  • ...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教育...
    答:(3)教育性质的公共性。教育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社会活动,其本身是公共事业的一种,需要社会来扶持、举办,教育的性质是非赢利性的,培养公民,延续社会是民族凝聚力的一种手段。教育是一种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教育应与宗教相分离,宣传和维护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C项正确。A、...
  •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答:《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2、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什么
    答: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信息显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活动必须符合的,是象征着人民和国家经济加强的一种形式。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什么原则
    答:1、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教育是社会公共事务,是国家和社会共同的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服务于国家的发展目标和社会的进步需求,不能仅仅关注个人的利益和发展。这就要求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道德规范。2、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素质和能力,促进...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什么原则
    答: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体现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的方面如下:1、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如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2、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答:“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句话体现的原则是公共性原则。(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2)教育的公共性...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句话体现的原则是()。_百度...
    答:【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句话体现的原则是...
    答:【答案】:B 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故选B。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什么
    答:1、符合国家的法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教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进行违法或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2、符合国家的道德:教育活动应当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促进学生的品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