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丢荒三年是否能收回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12
国土法,甲方租用乙方土地,如果甲方丢荒三年后是否无条件要归还乙方?

《土地管理法》规定撂荒2年发包方就可以无偿收回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发包方无权收回。按照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享受了各种社会保险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种情形:是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可以收回,但前提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并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无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的,只凭口头说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
  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农村承包土地丢荒三年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一、针对弃耕两年,是否有权回收的问题

☝答:承包地抛荒3年土地将被回收

这些年,“承包地连续抛荒弃耕2年,发包方是否有权回收”的问题一度争议不断,这主要是由于过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确具体的回收年限。

现在可以告诉大家,承包地抛荒两年土地不会回收,但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表示,连续抛荒三年以上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将土地收回后可以重新发包。

二、针对进城落户,土地还不还的问题

☝答: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可以不交还发包方

在之前的土地承包法中,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需要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但是在草案中把这一条给删除了,并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样的话进城工作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维护,在说的明白点就是,退不退出承包期,农民自己决定。同时国家也支持农民落户城市。

三、针对“三权分置”问题

☝答: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且农地用途不变

根据草案,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四、农民朋友常惦记的“分地”问题

☝答: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再就是农民朋友们关心的“分地”“调地”问题,如果要进行承包地调整,必须是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基础上调整,而且要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批准才行。这一点具有地方性,大家可关注近期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五、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

☝答:维护妇女应该享有的承包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一直存在,针对这个问题,草案明确了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上将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也就是说,只要证上有了名字的农村妇女权益就可以获得保障了。

承包制最开始的初衷是因为当时农村人口多,耕作地少,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生产更多的口粮和农产品,学习当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搞的承包到户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这个在当年是很有好处的。

放眼现在,许多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大量的田地被抛荒,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被转移到了城市中去,家里只留下了年老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造成农村劳动力不足,形成田多人少的局面。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最有效的提高农村田地利用率的方法,便是引入机械化大规模生产种植,从而降低生产单位成本,提高生产收益。然而,在中国许多地方,特别是丘陵山地地区,田地分散且块小,不利于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种植。而且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以前承包到户的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观念已经形成了“这块土地就是我家的,不是集体的”这么一种观念,且每家每户的情况各不相同,如果要和每家每户签订租用或者承包协议,还不一定能够全部顺利的谈判下来,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发展。

如果用今天较为科学合理的安排,承包制我私以为换成股权制更为合理。首先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各家各户按某一时间节点的户籍人数进行统计总人口,然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土地和集体收益的股权分配,如分年龄段的不同所占比例也不同,股权每年规定时间进行调整重新分配,一旦制定好规则后大家必须无条件遵守,当然前提是必须尽量的公平公正。

这样,大家对土地的权益已经从实物转变成约定的比例分成,不论土地质量、位置、收益的高低,大家的利益分配都是一样的。在这种前提下,对本集体内的土地进行重新整合、平整、兴修水利,对土地质量、生产劳作便利程度、单位效益都是有提升的,为大规模机械化打下基础。

但是,这其中牵扯到各方的利益、矛盾都是不同的。在以往的承办到户中,每户分配的土地在经过这么多年后,每户的人均耕地面积是不相等的,有的人多地少,有的人少地多,如此一刀切,肯定会有利息受损者,这部分的人的阻力肯定是最大的。其次,每户的耕地质量也不尽相同,有的肥沃,有的贫瘠,有的还容易因地形地势受涝受旱,对于既得利益者,肯定也是不愿的。在农村,不患寡而患不均,但是一旦自身作为利益既得者后,又怕被平均。所以,如果抛荒三年被收回,对于利息既得者来说肯定是不愿意的,宁可抛荒也不愿被收回。抛荒好歹是他们的,收回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如果采用股权制,大家都无所谓,我抛荒了,也就是把大家的收益稀释一点而已,而且没有具体位置,完全可以进行委托集体管理。如果自己想要分一块地,就按个人股权分地,且经过整合,各块地的质量都差别不大,更容易分配。集体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自留地,调剂使用,不影响机械规模化大生产。

当然,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许多更具体无法考虑完善的矛盾和问题,这也只是一种设想,但三年收回,在小农经济思想还普遍存在的今天,还是会制造一些不稳定因素在内,这就看各地政府具体实施的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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