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包括哪些内容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12
基本农田包括哪些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我区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国土资发„2011‟ 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市国土资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深入开展“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中国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基本农田的功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永久性原则。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统筹兼顾原则。划定工作中,既要保证高质量耕地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又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规划划定时要综合考虑、留有余地。 (三)质量保证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要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结合,与建设用地合理布局相联系,确保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充足、土壤肥沃、地力上等、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良好。 (四)科学协调原则。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为基础,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要充分利用先进测绘和信息化技术,努力提高成果质量。 (五)实事求是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划定工作中,要充分征求民意,并实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防止盲目追求保护指标和以次充好。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上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1年4月) 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营造各级政府重视、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收集整理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业土壤、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方面资料。组建工作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二)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的确定(2011年5月) 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以及土壤肥力、生产条件等资料,确定本乡镇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区域和范围。 (三)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2011年6月)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上。 2.将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的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具体地块。 3.将被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逐一落实到农户,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 4.依据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基本单元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图。 5.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设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中国等信息。 (四)检查验收(2011年7月) 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验收,规范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图、表、册、数据等档案资料,建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监察局、国土分局、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统计局、农技推广中心、水务局及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由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组,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村要配备耕地保护督查员,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监督、监测、信息报告、宣传等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思想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工作,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耕地保护的重点来抓,抽调专人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将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确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负责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管护责任书,按照统一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保护碑。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培肥地力的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力 度,积极推广耕作新技术,保护土壤结构;国土部门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图、表、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基本农田保护中国络,做到区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人,村有协管员,组有信息员,户有明白卡。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问责制。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效益。 (五)落实工作经费。按照《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规定,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的要求,省上根据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按照0. 元/亩的标准补助基本农田保护经费。区财政在本级留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本回答由社会民生分类达人 盛红升推荐

基本农田如下:

基本农田是指提供本地粮食基本消费的农田,为强制性不可征用、抛荒、放牧等破坏农业生产行为的固定土地,承包的山场不属于基本农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们在农村不少田边地角看到基本农田界碑,那就代表这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另外,基本农田也会在土地确权证书上注明。

基本农田包括提供本地粮食基本消费的农田,为强制性不可征用、抛荒、放牧等破坏农业生产行为的固定土地,承包的山场不属于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优先把城镇周边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城市化进程加快对耕地尤其是对城市周边地区优质耕地的挤占,给子孙后代留下良田沃土。



规划建议:

一是与各类规划相结合: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科学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在各类规划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使其能得以长久保护。

二是与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数据相结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将高等优级的耕地划入,同时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精准地籍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使永久基本农田落位准确,方便管理。

三是与土地整理项目相结合: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是国家投入较大的资金对田、水、路、林、村的全面改造,使整理的耕地达到优质高产良田的标准。因此经过土地整理的耕地须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一是基本农田以规划制度确立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规划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是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定。

《条例》第11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三是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设立背景

中国城镇周边的耕地,多是长期形成的高产田,在城镇发展的过程中,被钢筋水泥一圈一圈地吃掉,这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到2007年的18.26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这就要求中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为此,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化用途管制。 

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田和灌溉用水造成污染,加上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基本农田
  1、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由两部分组成: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3、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4、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5、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的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山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不属于基本农田的。
一、基本农田
1、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由两部分组成: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3、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4、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5、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的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山地一般情况下,应该不是基本农田,但也有特殊情况的,比如本地所有的地,基本上都是山地,那条件好一点的山地,在当地可能就属于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了。总之,判断的权威依据是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拓展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的内容如下: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
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
蔬菜生产基地;
(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
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
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山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不属于基本农田的
  一、基本农田
  1、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由两部分组成: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3、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4、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5、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的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山地一般情况下,应该不是基本农田,但也有特殊情况的,比如本地所有的地,基本上都是山地,那条件好一点的山地,在当地可能就属于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了。总之,判断的权威依据是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基本农田包括哪些土地
    答: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如下:1、国务院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油、棉、粮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基本农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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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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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2、基本农田由两部分组成: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3、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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