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重庆市最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08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多少一平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为了发展农村,征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难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 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赔偿标准为:《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http://www.cq.gov.cn/zwgk/zfgw/105369.htm
2008年出台 最新执行标准

  • 重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
    答: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永川社保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
  • 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答: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永川社保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2.青苗费:3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3...
  • 2023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答:一、重庆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亩18000元 2、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3、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fangwuhe 4、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
  • 重庆征地安置赔偿2022
    答:重庆征地安置赔偿2022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 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答: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
  • 重庆征地补偿标准
    答: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
  • 重庆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一、重庆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 永川 社保 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 养老保险 ,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2.青苗费:...
  • 重庆2022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一、重庆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
  • 重庆市征地补偿货币安置办法是什么?
    答:一、重庆市征地补偿货币安置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
  • 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答:重庆新征地补偿标准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可知: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