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16
国际航班托运行李规定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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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始发站退运;2、中途站停运;3、变更目的站;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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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第三十六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一)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而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二)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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