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政策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27
粮食收购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第三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
  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第五条 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第六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第七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的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下列补贴:
  (一)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收储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第十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第十一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第十二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三)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四)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时,可以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国家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粮食收购者经营情况;

  (三)调阅粮食收购者经营情况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在所在地以外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其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者正常的粮食收购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可以向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及时查处。

法律分析: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法律依据:《粮食收购条例》 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



  • 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包括
    答:我国实行的由国家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粮食的政策。1主要内容有: (1) 国家根据农民生产和国家建设及农民生活的需要确定粮食自留量、粮食收购量,生产粮食的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粮食品种、数量和价格将余粮售给国家。(2) 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自以存储和自由使用,可出售给国家粮食部门,...
  •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什么意思
    答:法律分析: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
  • 粮食收购条例
    答: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
  • 收够粮食须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规定了粮食收购的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收购的管理规定和收购主体的资格条件;3、国家相关政策:不同时间段国家会出台一些关于粮食收购的政策,以调控市场和保障粮食安全;4、地方政府规定: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有具体的粮食收购...
  • 当前我国粮食收购政策为市场收购和什么收购
    答:1、市场化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形成,粮食收购者可以按市场价格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市场收购是粮食收购的主渠道。2、政策性收购主要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段内的特定条件下,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以规定的价格收购符合质量要求粮食的收购方式。
  •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22修正)
    答: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国家粮食经营政...
  • 当前我国粮食收购政策为市场收购和什么收购
    答:法律分析:由于今年小麦品质好,粮食储备企业、贸易企业、加工企业等均积极入市收购,而且市场化收购已经逐渐成为粮食收购市场的主导力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 2022年夏粮收购政策有哪些?该如何做好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
    答:要充分调动市场配置资源的关键作用,扎实推进回收仓容量生产调度、资金筹措、人员管理等多项前期准备工作,保证“有些人收粮、富有收粮、有仓收粮、会有车送粮”,优化营商环境,帮助各种行为主体井然有序进入市场回收,尤其是充分发挥相关央企与地方龙头企业推动引领作用。不断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适用...
  • 2021前粮食流通收购管理条例?
    答: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
  • 国家对粮食收购点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答: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达到63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两项直接补贴达到789亿元。但是,综合性收入补贴政策目标主要着眼于鼓励农民多生产粮食,政策功能更强调数量层次的粮食安全,是否具有明显的增收效应仍然存在争论。生产性专项补贴政策主要由价格支持政策(即最低价收购政策)和生产资料补贴政策(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