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03
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是指农业村、涉农村(居)和城郊村(居),但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并确定了建设主体的村除外。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村镇实际,坚持保护生态、集约建设、规模经营、共建共享、防灾减灾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设立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适合村镇的建筑节能技术,在村镇建设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财政对村镇规划编制给予适当支持。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城区范围内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区的城市规划。第九条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经济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修改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重新编制。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 村镇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风格应当体现地方特色。

  旧村场现有空地应当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交通、完善基础设施。

  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或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第十五条 在村镇范围内发生的建设行为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形的,应当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在村镇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除对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外,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六条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拆改扩建或者在规划生活自留地范围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应向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建房屋地形图或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图。

  (五)施工图文件。

  (六)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区范围以外建设,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保证珠海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珠海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建筑属性进行界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称市监察大队)是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机构,行使城市规划监察职能,负责监督、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行为:
  (一)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维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门窗,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围封阳台和在天台、楼顶搭建加层(房)、搭棚等。
  (四)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转让、租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但未经市规划局进行基础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使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九)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续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或原设计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设置广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变绿地用途,造成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要求的;
  (十三)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违法建筑报装水电,市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对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发给的应予吊销。第五条 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建设工程的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拱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
  (三)报建批准图纸(包括用地红线图、施工图等)。第六条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经发现,应当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强制拆除,没收所有建筑材料、机具,作价低偿强制拆除的人工费用(以下条款所列强制拆除所得的材料、机具均按本款处理)。
  上款在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单层尚未封顶或构筑物尚未安装完毕的建筑。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市规划局视情况作出拆除或罚款等的处理。第七条 违法建筑未办理报建手续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报建手续,并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筑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违反上款规定,在限期内不补办报建手续、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建筑可予以没收或拆除。
  没收的违法建筑,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第八条 下列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四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六)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筑及其整体布局的;
  (七)对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和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

  • 非法建筑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及法律规定
    答:(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1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1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 城乡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是怎样界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违章建筑相关事项。规定里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城市和农村存在一个区别,即城市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六种...
  • 违章建筑应该怎么处理
    答:违章建筑是什么意思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
  • 违法建筑怎么处理介绍?
    答: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一是...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及法律规定
    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及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
  • 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答: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或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第十五条 在村镇范围内发生的建设行为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形的,应当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在村镇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
  •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答: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
  • 违法建筑的认定
    答:对违法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而建造的房屋。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如下:立案调查。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有违法事实发生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实地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在立案受理后要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在调查时还要记录下违法建筑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制作...
  • 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规定
    答:财政部门接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直接委托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违法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