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学生在法律关系上有那些权利和义务?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14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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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中 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

(1)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2)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

(4)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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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有以下4点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我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从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 4 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
(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对学校兴办产业及进行基本建设等采取优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如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之间联合办学等。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的特殊关系。
从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职业的准公务性意义上说,有人认为这种法律关系是准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教育权
在大陆法系各国,一些学者按照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认为教育法体现了“公”的利益,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提出“国家教育权”理论,将教育法归入公法,视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中国在 1949 年以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部门法分类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育法一般也被划于行政法范畴。因而教育法律关系被认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另一种观点是把它作为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
自 20 世纪 50 年代后,各国更加重视科技、教育,教育关系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发展,新的教育关系不断产生,整个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基于此种变化,一些学者对教育法律关系提出新的看法。
如《不列颠百科全书》提出:“大量有关公共卫生、教育、住房和其他公共事业的实体法,从逻辑上看,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法整体的一部分;但从实践的观点来看,由于它的内容庞杂,很难纳于单一的体系。”
中国一些学者从教育关系的综合性和教育法律制度的综合性,各种教育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教育经济关系、教育民事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综合调整的必要性,以及教育行政法无法调整全部教育关系的客观现实等方面,提出了教育法律关系综合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缩短。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

“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未来的信息社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未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个别化、综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软件,后“化”硬件。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教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权威的贤人”。(加里宁语)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一定的权利就对应着一定的义务
在法律上说
这是一个作为和不作为问题
我认为老师和学生之间有的是一个委托关系
委托的双方是学校和学生,
学生委托学校通过授课和其他手段给予学生所需的知识
而老师又是另外的一个委托主体了。
你说的范围很大耶··
是中学老师还是幼教还是大学老师呢?
这些严格来讲都不一样的额··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
一定的权利就对应着一定的义务 。
在法律上说 ;
这是一个作为和不作为问题 。
老师和学生之间有的是一个委托关系 ,
委托的双方是学校和学生,
学生委托学校通过授课和其他手段给予学生所需的知识 ,
而老师又是另外的一个委托主体了。

  • 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答:2008-10-03 教师和学生在法律关系上有那些权利和义务? 12 更多类似问题 > 为你推荐: 特别推荐 全球首张奥密克戎毒株图公布:新变异株传染性或增强500%? 河南天空坠落不明发光物体,伴随巨大声响,究竟是什么? 古人没有冰箱,也能经常吃到新鲜的食物吗? 不断刷新的圆周率,未来会被算尽吗? 等你来答 换一换...
  •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属于
    答:该职业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在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以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有一定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同时学生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使得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被视为...
  •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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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
  •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
  • 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答:《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实施这项制度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哪些权利
    答: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 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规定?
    答:在教师的义务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教师,应该做到自我的管束,给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在教学中,也做到尊重和爱护学生。提升自身,扩宽自己的视野,让学生也可以看到更大的世界。总而言之,无论是哪种职业,都有其权利和义务。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我们可以看到,教师作为一名无私的奉献者,...
  • 2018年天津教师招聘备考:简析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学生的权利
    答:(三) 指导评价权:这是体现教师主导地位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但要注意:一、指导和评价要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能恶意评价,损害儿童心理健康;二、指导和评价要公正;三、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试题再现】为了保护学生隐私,某小学规定语文教师不得在课堂上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