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集体化后农民是否等于失去土地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3-27
农民的承包地使用权转让了,农民就失去土地了吗?

【案情】刘某准备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后王某得知,因王某也想在此处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进行兑换,并说刘某在公路边的土地多,还可以再申请。刘某看到王某用来兑换的土地不但多而且地质也好,经过深思熟虑后,答应了王某。王某便请来了同村的部分村民及村委会成员,签订了土地兑换合同,村委会成员及部分村民也在合同上签了字。之后,王某申请建房时,因没有在规划范围内,王某申请无法得到批准,于是王某将兑换的土地交给了刘某,要求刘某返还其承包地,而刘某未归还,王某便以刘某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分歧】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无效,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没有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无需返还王某的承包地。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刘某与王某之间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准备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后王某得知,因其也想在此处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进行兑换,签订了土地兑换合同。虽然该块土地是将来是用做宅基地,在未审批之前还是刘某的承包地,应此双方的兑换行为应认定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三、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民法通则》第80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王某实际上没有用于非农业建设,应认定其转让行为有效。
其次,刘某与王某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定解除。本案中王某用其承包地和刘某进行兑换目的是想在此处建房,之后,因没有在规划范围内,王某无法得到批准,可以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属于法定解除合同。
最后,刘某构成侵权,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与王某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某将兑换的土地交给了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其承包地,应视为主张了行使了解除权,而李某未归还,可以认定刘某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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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土地改革简介:
土地改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占有的土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所有。广义的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赁契约的改变。
土地改革是一种通常存在争议的社会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管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土地改革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所支持的房地产商发起并重新分配,改革目标一般为耕地。有时土改会变为一种更具有革命性的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强行拆除或接受,这也是反对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无论世界各地,纵观其历史,人民对与土地有关的不满一直是挑起革命和其他导致社会动荡的最常见因素。对于在土地上劳作的人民来讲,土地所有者拥有着特权,即侵吞部分甚至大部分的产品然而并未对生产做出相应的贡献。这是阶级之间的不平等。
因此,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权由人数相对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贵族、庄园、农场主,或通称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转让。但广义的土改并非完全是这样,政府对土地进行的征收以及农业集体化改造亦被纳入。在改革过程中,部分转让会给予地主相应的补偿,金额从象征性的小数目至土地实际价值均有。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国家土地只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田集体化后,如未经国家征收,仍为集体所有,即农村居民共同所有。
部分农村原将分田到户的农田,现因部分农户已进城务工,为提高土地经济效益,进行集约化管理,实际上只是将分田到户的农田收回,统一经营,土地性质仍属于农村集体居民共有,只是经营方式改变,并不等于农民失去土地。

你好,从国家层面讲,国家出台的法律及政策不会让农民失去土地,但现实中很多违法或者不规范做法,有可能让农民失去土地,当然也有一部分农民是通过自己的意愿转让了土地,从而失去了土地的。

个人和集体之间有合同关系。

  • 土地流转后农民还有地吗?没有土地该怎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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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流转可能造成一部分农民放弃土地吗?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一方面可以保证土地仍然归农民所有;另一方面,耕地得到有效利用,农民也可以获得土地出让金。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只是让废弃的土地得到了再利用,而土地承包的主体并没有改变,仍然属于农民本人。所以,虽然土地流转了,但我觉得...
  • 乡村振兴土地集中集体化,利与弊有哪些呢?如果你是农民你愿意吗?
    答:好处就是能够提高收益,能够提高价值,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能够用来种植更多的农产品,坏处就是会减少农民的收益,而且会导致农民的土地流失,也会导致土地的数量减少。我肯定是不愿意的,毕竟一旦进行了集中化处理,那么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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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应该会被收回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每个人分得的土地份额都是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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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且性质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不能转让、抵押或出租。但是,在农村土地...
  • 农村城镇化,农民失地以后,你感觉应该何去何从?
    答:我们国家对于农田有着严格的保障,确保耕地面积不会减少。而在现在科技进步之下可以将土地再交由村集体进行管理,农民每年可以根据自己的土地面积获取相应的产物,这样的话虽然不用种地,但也是可以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当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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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土地确权以后,农民还能分到土地吗 土地确权是对农村村民合法承包土地的确认,并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原有政策。因此,没有分包到土地的村民和确权前一样,只能从村集体机动地、家庭承包户集体死亡后遗留土地、村集体依法...
  • 在农村分配的农田,以后会收回去吗?什么情况会被收回?
    答:但需要说明的是,虽说农田(耕地)的承包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并不是说取得农田(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户口迁出后,就失去农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了,发包方就能收回其承包地了。因为从目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