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资格审定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第十二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第十五条 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第四章 报关员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 报关员应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关区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报关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第十八条 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附表一、二、三略。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关单位”, 是指: (1)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口运输工具报关手续的企业;(2)代收、发货人和旅客及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企业。第三条 报关单位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有关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1)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3) 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4) 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格式见附表二)并收取押金人民币伍百元和工本手续费。第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定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并将其简历表一份及最近免冠照片两张, 于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 一并送交海关。经海关考核合格后,发给《报关员证件》(格式见附表三)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报关单位应当对其指定的报关人员的一切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如果因故需要更换报关人员,应报经海关核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报关单位调换报关人员,对拒不调换者,可以取消其报关资格。
  报关人员应当接受海关的培训。第五条 报关单位应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第六条 报关单位及其报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规和海关有关法规,保证按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报关单据,交验有关证件,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负责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缴纳税款、罚金及海关规定的各项费用。海关认为必要时,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应负责向海关提供有关企业单位的合同、帐册和其他单证。对发现有违章、走私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报关业务,吊销有关报关人员的证书。报关单位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时, 应向海关提出申请, 经核准后,予以更改。第七条 报关单位如果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申报停业,将《报关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一并送交海关注销。海关应将收取的伍百元押金发还。第八条 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各地海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需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鼓励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第二章  报关注册登记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一)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二)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前款第(一)、(二)项为代理报关单位,前款第(三)项为自理报关单位。第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附件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由海关发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第六条 自理报关单位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代理报关单位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第七条 自理报关单位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将另行制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暂按本规定中的代理报关单位登记程序办理。第九条 代理报关单位只能代理有权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并向海关出具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报关单位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单位签章。
  代理报关单位可以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代理报关,不能在其他关区从事代理报关活动。特殊情况需报海关总署批准。第三章 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管理第十条 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报关员培训由海关或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
  参加报关员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不作为报关凭证),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后,即成为报关员。第十三条 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
  (二)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件;
  (三)到海关查验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办理缴纳关税、其他税费和海关罚款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学习并切实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实行年审制度。
  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关区主管海关提交“年审报告书”,申请年审。
  报关员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报关员证》提交海关,申请年审。
  海关每年对报关员进行年审,重新确认其报关资格。对因故不参加年审的,暂停其报关资格;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取消其报关员资格。第十五条 报关时,报关员应当主动出示《报关员证》。海关对报关员进行考绩,并将考绩结果记录在《报关员证》上。第十六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报关员只能代表其所属报关单位报关,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关单位。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第十七条 代理报关单位或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将该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签字或印章式样送交主管海关备案。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并经报关员签字或签章。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 08教材新增的“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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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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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关是什么?
    答: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是每年6月30日前在网上申报年检就行了吗...
    答:分析如下:只要在6月30日前在系统提交就行了。要用电子口岸卡登录,填了年报信息提交就OK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则:1、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报关企业和报关单位有什么区别吗
    答: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